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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察机关复审、复核工作程序

来源:古冶区纪委监委审理室 发布时间:2020-08-28 19:08:47 阅读量:1367

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,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;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,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,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。复审、复核期间,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。复核机关经审查,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,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。 

复审、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的,应当予以维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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