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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冶区纪委纪检干部微信使用“十不准”

来源:古冶区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0-09-10 11:00:21 阅读量:1210

为认真落实上级纪委“打铁还需自身硬”的政治要求,进一步加强新媒体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管理,引导纪检干部自觉做守纪律、讲规矩的模范,结合我区纪检工作实际,制定微信使用“十不准”。

一、不准制作、传播与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相违背的言论、图片、视频等。

二、不准传播诋毁党和国家的各种负面信息和谣言。

三、不准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低俗信息。

四、不准加入有不良倾向的微信群。

五、不准利用微信进行不正当交往。

六、不准谈论、传播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等敏感事项。

七、不准上传有关举报材料、领导批示、问题调查、谈话环境等方面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和位置信息。

八、不准利用红包、转账等功能进行变相钱权交易。

九、不准利用微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。

十、不准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、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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