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中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唐山市监察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:2019-12-11 16:38:08 阅读量:829
经查,2012年3月至2018年9月,刘大秋担任胡庄村村主任期间,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,制作虚假土地承包合同,在同其他村存在土地争议的情况下,为了取得土地的实际使用权,在该土地倾倒建筑垃圾,私自占用房屋,侵害村集体和群众利益,违反群众纪律。 2019年9月,古冶区大庄坨乡党委给予刘大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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